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治安防范

第二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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