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