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