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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