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