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3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