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和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