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和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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