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海关立法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修改《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及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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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