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海关立法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修改《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及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