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八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评估对象的,负责实施该评估对象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或者适时申请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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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