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八十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立法后评估结束后起草评估报告,对立法后评估对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署领导审定。 立法后评估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参加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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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