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八十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立法后评估结束后起草评估报告,对立法后评估对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署领导审定。 立法后评估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立法后评估结束后起草评估报告,对立法后评估对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署领导审定。 立法后评估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