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 (二)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 (三)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 (四)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效果等; (五)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 (二)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 (三)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 (四)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效果等; (五)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