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决定对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主管署领导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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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