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第七十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决定对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主管署领导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