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六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调研等方式进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调研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