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六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调研等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