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五条

经审查,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建议直属海关自行纠正,或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撤销意见,报署领导决定后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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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