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请求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提出审核意见,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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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