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七条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关务会或者关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