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五条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本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本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