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五条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本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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