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抵触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隶属海关不得制定并对外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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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