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抵触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隶属海关不得制定并对外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抵触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隶属海关不得制定并对外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