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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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