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第六十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