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拟订海关总署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海关总署负责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和综合性海关规章; (三)审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章送审稿、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和海关国际合作条约文本;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承担的立法工作。 广东分署法制部门负责协助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指导、协调广东地区直属海关的立法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的授权行使立法监督职能。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关区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备案等工作,负责组织在本关区内对总署下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征求意见,并向总署反馈,负责了解收集基层执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