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九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公开性,对外公告内容是否与对内通知分开; (三)规范性,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 (四)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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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