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第五十八条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程序办理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