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程序办理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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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