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可以按照本规定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制定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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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