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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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