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