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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