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