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六节 解释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海关总署进行解释的,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涉及海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不够具体,立法机关又没有作出解释的,海关总署可以进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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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