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海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海关立法技术规范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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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