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六节 解释

第四十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加强对海关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广东分署、直属海关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对海关规章进行解释的请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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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