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六节 解释第四十八条海关总署应当加强对海关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广东分署、直属海关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对海关规章进行解释的请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