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六节 解释第四十六条海关规章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各部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文件对海关规章进行立法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