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六节 解释

第四十六条

海关规章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各部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文件对海关规章进行立法解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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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