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五条

海关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翻译,或者进行审定。 海关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应当及时在海关互联网站等载体上对外公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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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