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第四十五条海关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翻译,或者进行审定。 海关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应当及时在海关互联网站等载体上对外公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