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海关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