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