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第四十三条海关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规章备案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