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海关总署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审议通过日期、有关规定的废止情况、施行日期、署长署名、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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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