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 (四)结合实际,突出海关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五)制定与清理并重,维护海关执法依据和谐、统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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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