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第三十九条署务会审议海关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海关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