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署务会审议海关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海关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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