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八条

海关规章应当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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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