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五节 审议与公布第三十八条海关规章应当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