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海关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作后,形成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海关规章草案和说明,申请召开署务会予以审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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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