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海关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作后,形成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海关规章草案和说明,申请召开署务会予以审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