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直属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也可以通过直属海关代为征求基层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以实地调研、书面方式、网络方式及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还应当在海关互联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