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业务流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的审查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业务流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的审查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