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五)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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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