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五)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五)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