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条

报送审查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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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