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第二十七条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海关总署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