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七条

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海关总署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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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