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根据下列情形区分稿次: (一)起草部门起草完成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司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部门修改完成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的,称为“送审稿”; (三)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政策法规司征求意见稿”; (四)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送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复核的,称为“立法复核稿”; (五)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称为“草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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