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海关规章的层次结构依次为条、款、项、目。内容复杂的规章可分章、节。 规章在起草时应当归纳条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每一条的条文前标注条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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