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四条
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形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海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需要废止的文件;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形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海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需要废止的文件;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