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第二十三条起草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整、可行的起草建议,并完成调研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