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三条

起草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整、可行的起草建议,并完成调研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