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既熟悉海关业务,同时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时,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草小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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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