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既熟悉海关业务,同时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时,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草小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既熟悉海关业务,同时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时,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草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