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规章由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具体的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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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