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规章由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具体的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三节 起草
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规章由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具体的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