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直属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