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海关规章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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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